什么情況下需要進(jìn)行房屋鑒定?
法律作出了明文規定,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房屋安全鑒定人應當及時(shí)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(jìn)行房屋安全鑒定:
(一)房屋地基基礎、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、裂縫、變形、腐蝕等現象的;
(二)房屋超過(guò)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;
(三)自然災害以及爆炸、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;
(四)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、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;
(五)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。
1、房屋地基基礎、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、裂縫、變形、腐蝕等現象的; 2、房屋超過(guò)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;
3、自然災害以及爆炸、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機構損壞的(因災害、事故導致一定區域內大量房屋受損的,市、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主管部門(mén)應當組織鑒定單位對受損房屋進(jìn)行鑒定);
4、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、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;
5、既有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,原則上每十年進(jìn)行一次安全性鑒定;
6、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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